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以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20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皖LXXXXX号小型客车在蚌埠市禹会区嘉和路北侧某某工业园内道路由南向北倒车时,与徐某某驾驶的皖CXXX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98g/100m1。2020年12月15日,经安微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0mg/100ml。2020年12月13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朱某某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某无责任。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朱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且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