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乘坐出租车回家途中滋事,司机遂将车停在蚌埠市淮上区荷花园三期门口东侧,后报警。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双墩派出所民警刘某接到报警后带领辅警吴某、闻某等人驾驶警车到达现场。辅警吴某某在对被告人王某实施人身控制的过程中,王某酒劲发作,用拳头击打辅警吴某左侧后脑部,造成吴某头部外伤。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取得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