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男子凌晨盗窃他人车内财物,最终因盗窃罪再次“二进宫”。日前,固镇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9月30日凌晨,在固镇县城关镇某菜市街内,被告人陆某在葛某的汽车上将葛某放置在车内储物箱内的一千元现金及一块手表盗走。经鉴定,葛某被盗的手表价格为400元。
另查,2021年1月4日,被告人陆某被抓获归案。2021年2月10日,公安机关向葛某发还了涉案的手表,同年4月25日,被告人家人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000元,并预交罚金2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陆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涉案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家人代为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