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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交有效证据,诉请被依法驳回
作者:张玫  发布时间:2021-08-24 10:14:08 打印 字号: | |

近期,蚌山区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李某诉被告某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账号为(省略)的账户向原告支付8笔款项,交易摘要均显示为代发工资。原告于2021年2月向蚌埠市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自2019年5月8日起至2020年10月13日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李某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诉讼来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通过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告的工作系受被告指派,工资由被告发放,也不能证明原告的具体工作内容、具体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试用期限等劳动关系成立的相关内容,更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无法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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