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9日,被害人谢某某赶到派出所报警称,自己的轮式装载机(抓木机),前一天还停在扎花厂,今天却不见了。民警调取监控后发现系被告人陈某某所为。
经查,被告人陈某某系被害人谢某某雇佣开抓木机的工人,因前一天被告人陈某某被他人索要债务,于是便萌生盗取抓木机还债的想法。于是,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来到怀远县龙亢镇大宏扎花厂,用白色衬衫蒙住头,采用铁条接通抓木机电源的方式,将被害人谢某某的黄色明宇牌轮式装载机(抓木机)窃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000元。后被告人陈某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谢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有盗窃违法劣迹,可以从重处罚,其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遂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