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据悉,2021年3月4日,原告曹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将指定货物从河南郑州运至被告某公司处,被告处工作人员负责卸货,并将货物用绳子捆绑吊运,在吊运的过程中, 原告站在货物偏轻的一端帮助平衡,货物的捆绳挂至航吊车上,在货物移送到指定地点的过程中,航吊车的绳子突然断裂脱钩,造成曹某坠地受伤。双方当事人协商未果,原告遂具状诉讼要求赔偿损失13万余元。
法院认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当被告的工作人员发现原告站在货物的一端时,并未明确阻止,且是继续开动吊车,不料捆绑货物的绳子脱钩断裂,连货带人坠地致原告受伤。被告的工作人员对原告损伤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原告作为成年人,其本应知道吊车本身具有的危险性,但其却对吊车的吊运过程的安全性估计不足,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有一定的过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酌定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判决被告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曹某损失87738.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