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8月25日上午,在怀远县工业园区内,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余某因故发生纠纷,孙某拳击余某胸部,致余某多处肋骨骨折。后经怀远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余某胸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孙某经安徽荣军司法鉴定所鉴定:患“抑郁障碍”,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2020年9月8日,孙某与余某达成调解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且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孙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