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门款要了两年没着落,还是法院法官办案效率高,还没开庭就调解了,谢谢法官”!原告叶某激动地对承办法官说。
2019年3月,被告李某因新房装修需要,向原告叶某购买室内玻璃门,门款共计28000元。因是熟人介绍生意,李某在购买时支付了6000元款项,称手头资金紧张,3个月内再把门款支付完毕,李某向叶某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拖欠门款22000元,于2019年6月15日支付完毕。后,李某外出打工,在叶某多次催要下,李某于2020年2月15日通过微信向叶某支付了2000元。此后,叶某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在接收到案件后,遂通过电话向叶某、李某了解案情,并展开调解工作。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李某与叶某达成如下调解协议:李某尚欠叶某门款20000元,于2021年8月底起,于每月月底之前给付2000元,至2022年1月31日前全部付清。如李某未按本协议足额履行,叶某有权就全部尚未给付的门款,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领到调解书后,叶某一再向法院表达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