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钱某某与本市一幼儿园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幼儿园将其所有的闲置房屋租赁给钱某某经营浴池,从2019年9月起开始至2022年8月,月租3000元。
合同签订后,钱某某仅支付了三个月的房租,至2019年12月起便不再支付任何房租,经幼儿园多次催要,钱某某既不支付拖欠的房租,也不将房屋退还给幼儿园,幼儿园无奈将钱某某诉至法院,要求钱某某支付拖欠房租并腾退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钱某某无理由不支付房租,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幼儿园有权解除合同。故而依法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判决钱某某支付拖欠房租及腾退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