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3日禹会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
原告朱某与被告连某1于2013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4年12月15日婚生一子连某2。2015年12月18日,原、被告因感情破裂通过蚌埠市禹会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连某2由被告连某1方抚养,原告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在每个月的10日前支付。但离婚后连某1并未抚养照顾连某2,自始至终连城都是由朱某抚养的。综上,婚生子连某2已无法按照朱某和连某1当初离婚协议的约定抚养,为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及身心健康,请请求判令朱某和连某1之子连某2由朱某抚养,连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连某2年满18周岁止。
庭审前连某1找到法官要求与原告和解。后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一、原告朱某、被告连某1婚生之子连某2(2014年12月15日出生)由原告朱某带领抚养;二、被告连某1自2021年9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连某2抚养费600元,直至连某2十八周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