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2日禹会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樊某与被告杨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2月8日被告杨某向原告樊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樊某当日通过农业银行和浦发银行分三笔向杨某转账3万元,并备注借款。自2019年4月份起,樊某多次向杨某催还借款,杨某拒不还款。杨某行为已经侵害樊某合法权益,为维护樊某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万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8日为427.82元),暂合计为30427.82元。
庭审前,法官考虑到双方是朋友关系,于是便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在法官耐心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一、被告杨某尚欠原告樊某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该款由被告杨某自2021年8月起于每月20日前偿还原告樊某2000元,共计给付15个月,合计30000元,双方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二、若被告杨某任意一期未按期履行,则原告樊某有权按照本金30000元加逾期利息4500元,扣除已偿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