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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经营不善,致使离婚收场
作者:房颖  发布时间:2021-09-07 17:01:16 打印 字号: | |

禹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调解结案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朱某诉称:原告朱某与被告卢某于2007年4、5月份在扬州打工时相识,不久便开始同居。2008年5月8日生育女儿朱某婷,2011年10月12日生育儿子朱某麒,2012年3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二人同居后,感情一直很好。2021年5月2日,原告因怀疑被告出轨,二人发生争吵,三日后被告与其他人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认为,被告出轨他人并出走的行为严重侵害自己权益,给自己身心造成极大摧残,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朱某麒、朱某婷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朱某麒、朱某婷抚养费48000元、3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1、原告朱某与被告卢某离婚;2、婚生女朱某婷(2008年5月8日出生)、婚生子朱某麒(2011年10月12日出生)均由原告朱某带领抚养,抚养费均由原告朱某自理;3、原告朱某于202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卢某50000元(用于偿还做生意时被告母亲的借款);4、夫妻共同财产凯迪拉克牌轿车一辆归原告朱某所有,剩余车辆贷款由朱某负责偿还,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纠纷;5、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