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为经营需要,被告自2012年开始多次找原告借款,并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自借款后也曾多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等凭证,直至2018年4月12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确认,被告共欠原告的借款本金为120万元。被告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被告自出具该借条后按约定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2019年8月28日。此后被告未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将双方约至法院,经与双方沟通,双方一致达成如下调解意见: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以1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利随本清)。本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