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禹会区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事关系,自2014年6月起,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借款共380000元,被告崔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并约定月利息月利率1.5%。被告在借款后经协商归还原告本金50000元,但仍有330000本金未还。原告后因自身经济困难,迫于无奈,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均找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还款。原告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也有违诚信原则,被告崔某某应依法立即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
最终本院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崔某某欠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330000元,于2021年9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200000元,原告杨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若被告崔某某逾期付款,则按照本金330000元、并以330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8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按照年利率15.4%标准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