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禹会区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原告石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原告石某系跟随被告王某某从事水泥地坪收光工作,2016年9月2日,被告王某某因为维修机器需要向原告石某借款14000元,原告石某以现金方式给付,被告王某某当日向原告石某出具一份借条。被告王某某不仅欠借款还欠原告石某工资,工资已经另案处理。原告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因被告王某某住所不定,法院电话联系多次不愿意接收传票,无耐法院公告开庭处理,开庭时被告王某某也未到庭,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石某某借款本金14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