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某来到了蚌山法院,将一面锦旗送到民二庭干警张潇潇手中。
贾某经营的建材公司长期从事砂石买卖,多次为芜湖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货,双方之间既往的交易习惯是先给货再签订合同。被告芜湖某建筑公司庭审时出具多份内容大致相同的合同,但经过详细的法庭审查,最终对于案涉金额予以确认。随后,法庭在确定金额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因利息无法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及时下判。
“双方是多年的合作伙伴,感谢法庭帮助我们理清了货款,我们一定第一时间履行义务。”被告芜湖某建筑公司在判决书送达后,也积极履行了还款义务。
在案件生效后,民一庭干警按照诉讼费退费流程,及时给贾某办理了预交诉讼费退费手续,并已退至当事人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