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养狗的的人越来越多,但也因此会经常出现各种纠纷,一旦造成严重后果,索赔也很难得到满意的结果。日前,固镇法院审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案。
洪某科在广场公园晨练时,蒋某保亦在广场遛狗,两人接近时,洪某科被蒋某保牵着的狗扑倒,造成洪某科受伤。洪某科后被送到医院治疗,经诊断,洪某科左股骨径骨折,住院14天后病情相对稳定后出院。洪某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蒋某保预交,洪某科出院后,蒋某保拿洪某科相关医保手续与医院进行了结算。诉前,洪某科伤情、护理期等鉴定,鉴定意见为:洪某科本次摔伤,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评定为150日,营养期评定为180日,花去鉴定费1300元。另查,蒋某保事发当天所遛的狗的饲养人为蒋某珊,事发时该狗是由其父蒋某保代为饲养、管理。
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洪某科提供的接出警情况登记表、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洪某科是被蒋某保所遛的狗扑倒,并导致其受伤。蒋某保遛的狗虽为女儿蒋某珊所有,但事发前,蒋某珊已将该狗交给蒋某保、杨某代为饲养管理,作为肇事的狗实际饲养、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责任,故对于洪某科的损失,蒋某保、杨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14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