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本是夫妻的滕某和朱某欲购置一套苏州市的房屋,为减少支付首付款,二人于5月10日办理了离婚登记。6月29日,滕某分别向自己的几个朋友共借款90万元,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870000元及中介费30000元。11月25日,二人顺利买下苏州市的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了朱某名下。按照二人当初的设想,买了房子后就复婚,但谁也没想到因为一次争吵,朱某无论如何也不愿与滕某复婚。
滕某眼看与朱某复婚无望,就要求朱某将借来买房的90万元归还,朱某不愿意,滕某一气之下将朱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滕某与朱某在办理离婚登记后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在此期间的关系系同居关系。同居关系解除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归该所有人。在同居关系期间,滕某将自己向案外人的单方借款90万元,全部转入朱某账户用于购置登记在朱某名下的房屋,房屋首付款87万元部分应属于滕某个人财产,在朱某与滕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时,朱某应予返还滕某。法院遂作出朱某返还滕某购房首付款87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