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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后货款无人支付
作者:彭圆圆  发布时间:2021-10-11 10:28:17 打印 字号: | |

2021年4月禹会区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15年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供应水泥,原告供货后被告一直没有给付货款2000元,原告在送货的时候有被告签字,原告这些年找不到被告,无耐特诉至法院。原告来起诉时连被告电话号码都没有提供,法院只能去被告的户籍地寻找,到被告的户籍地后,也没有找到被告,只好在被告的住处张贴了告知书等相关材料,没有过多久被告的朋友看到了告知书,告知了被告有人起诉,被告来到了法院。法院最终给原被告双方组织了调解,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00元,当庭给付。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