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安徽某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某经营部。
据悉,安徽某酒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古井贡”等注册商标,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生产的古井贡酒系列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销售与原告品牌相同的假冒白酒,被蚌埠市工商行政及质量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相关侵权产品,罚款3000元的处罚,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没有做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原告认为,被告此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认为其已经缴纳行政罚款,不应在进行民事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确实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行为。经过承办法官庭前调解,被告执意认为其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法院经审理后做出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18000元的判决。
经过本案的处理,充分尊重和保护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给全社会释放了司法尊重版权、鼓励创作的积极信号。保障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