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26日禹会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在2014年5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5月6日生育一女,取名孔某1。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19年7月3日在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婚生女由被告孔某抚养,原告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自原告王某与被告孔某调解离婚至今,被告孔某都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孩子一直由原告王某及其母亲处抚养。为使婚生女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环境,避免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特请求变更对婚生女的抚养权,改由原告抚养。
法官在处理该案件时,考虑到这是一个涉及未成年的案件,如果判决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且会加剧原、被告之间的矛盾,于是便对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一、原告王某、被告孔某婚生女孔某1由原告王某带领抚养;二、被告孔某自2021 年10月起每月26 日前支付孔某1抚养费500元,直至孔某1十八周岁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