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欠条上的签字我敢保证就是被告写的,被告不认,我申请笔迹鉴定……”
“法官,我从来没有在该欠条上签字,你们看,我的笔迹和欠条上的一点也不一样,我敢保证,这名字不是我写的,我也不欠原告什么化肥款,我同意笔迹鉴定……”
法庭上,原告张某与被告何某对欠条上签有“何某”字样的签字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原告张某从事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零售经营业务,被告何某长期购买原告张某的化肥。原告张某在诉讼过程中,向法庭出示2018年4月16日,签有“何某”名字的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张某化肥款6000元。何某 2018.4.16”。在庭前,承办法官电话与被告何某沟通调解过程中,何某一直声称欠条上的签字不是自己签的,自己从未欠张某的化肥款,调解未果。庭审中,张某因何某对该欠条不予认可,遂向法庭提出笔迹鉴定。承办法官在接收鉴定申请后,又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安排张某详细陈述了欠条书写当天何某购买化肥及书写欠条的经过,何某在张某陈述后,表示 “回家好好想想,也许是忘记了”。三天后,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取得了联系,被告称自己想起来了,准备将6000元给付给张某。张某在收到6000元化肥款后,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