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以被告人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0年1月至2月,被告人屠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仍向他人出售自己三张实名认证的银行卡,分别为622XXXXXXXXXXX951中国工商银行卡,621XXXXXXXXXX020中国银行卡,621XXXXXXXXXXXXX755邮政储蓄银行卡。屠某某上述三张银行卡涉案流水共计约126万元,流水中包括被害人杨某、杨某某等12位被害人共计被骗223510元。被告人屠某某共获利1400元。2021年3月10日,被告人屠某某在本市长青乡某某村附近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屠某某亲属代其退赃1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屠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屠某某退回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