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以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3月24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皖C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XXXX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沿黑虎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海大道路口北侧往西右转弯时,与右侧由北向南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无号“宝岛”牌二轮电动车发生接触碰撞,事故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2021年3月29日,经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腹腔脏器、肢体重度毁损伤死亡。2021年4月27日,经蚌埠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李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事故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李某具有准驾车型A2驾驶资格证。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2021年4月15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皖C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前侧右部与无号“宝岛”牌两轮电动车后侧发生过接触碰撞;C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皖CXXXX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与无号“宝岛”牌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发生过接触碾压;因计算条件不足,皖CX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皖CXXXX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与无号“宝岛”牌二轮电动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均无法计算。同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在保险公司应付赔偿款外另行给付被害人郭某某近亲属人民币十五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接受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相关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系初犯、偶犯,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