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自2013年起,储某某等人名下的安徽某某公司未经金融主管部门许可,以投资建设某某某项目等为名,通过招揽业务员讲解、播放宣传片等方式,在安徽、上海等多地设立分公司,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015年底,被告人刘某某被储某某任命为蚌埠市场“定投”项目负责人。2016年至2019年,刘某某以实地考察等方式,组织、介绍叶某等573人次与储某某名下的岳西县某某文化有限公司等签订借款合同进行投资,并承诺给付2%-4%不等的借款利息。期间,吸收存款数额共计4141万元,刘某某领取提成、佣金、奖励等共计423万余元。截至案发,未兑付190余人共1075万元,其中未兑付款项中已支付利息42.5258万元。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投案,并退缴违法所得13万元。案发后,集资参与人丁某某、金某、于某对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与他人共同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参与程度、获利等情况,系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故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某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刘某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并取得部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