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以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和上线约定每套银行卡3000元的价格进行出售,后根据上线的要求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套卡(尾号5282)和中国农业银行套卡(尾号4472)交给上线。2020年11月23日至12月19日,王某某的上述两张银行卡用于帮助网络诈骗犯罪结算资金共计人民币1091万余元,其中包含被害人李某某被诈骗款人民币198万元 、被害人韦某某被诈骗款人民币3700元、被害人王某被诈骗款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提供银行卡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