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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摊位发生纠纷 致一人轻伤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21-10-18 09:03: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以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

2021年1月17日7时许,在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某某市场,被告人秦某某和被害人周某某因摆摊位发生纠纷引发互相撕打,秦某某将周某某打倒在地后继续撕打直至被拉开,打架造成周某某右肩受伤。2021年2月19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秦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秦某某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万元,并已履行完毕,周某某对秦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秦某某主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