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受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某电子公司。
据悉,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是TCL集团关联公司,现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使用注册商标,且TCL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全球化的智能产品制造及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集团,合法登记注册第1255062号“TCL”商标。1999年,“TCL”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形成巨大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利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玉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电视机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系在某多网上开设的一家专卖电子的店铺,法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经营者联系方式,打电话跟其联系通知来法院领取开庭传票等材料,谁知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并不是被告本人的,随后民庭知产庭的书记员实地到被告经营地去送达材料。诉状上的经营地并不是被告真实经营地,跟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网上店铺的地址可随意填写。随后因案件情况复杂,审理期限不足,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转程序的第二天,书记员到公安局调取被告户籍信息,跟随法警驱车直接到被告户籍地去张贴公告。刚到被告老家准备张贴公告,被告的父母经过村委会联系到法院,主动告知被告人的真实联系方式及住所地,并与被告取得联系。将案件基本情况告知被告,被告深感歉意,因为自己法律方面知识的缺乏,导致犯了过错,也愿意在法院的带领下跟原告沟通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确实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行为。经过知产庭法官庭前耐性调解,努力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原告也积极配合,撤回诉讼。
经过本案的处理,充分尊重和保护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给全社会释放了司法尊重版权、鼓励创作的积极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