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王某支付工程款197200元。
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底承包了某单位的装修项目,并成立了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该工程项目中的接见通道、内墙腻子粉刷签订承揽合同分包给原告王某,原告王某完成内墙腻子粉刷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20年10月21日,该工程款竣工验收后,原告找到被告多次催收内墙腻子粉刷款,被告均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拒付。2021年1月20日,被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主管人员在原告王某的工程结算单上签章。2020年至2021年,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无果,原告诉至法院。
因该案件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同时涉及工人工资款,禹会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第一时间采取行动,承办法官在核实案件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为确保纠纷得到妥善化解,承办法官多次约谈被告公司相关负责人,从法理层面耐心细致的展开说服教育,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到顺利解决。
切实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