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一起买卖合同案件。
2020年9月15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原告处采购混凝土用于建设蚌埠市禹会区XX产业园EPC项目,该合同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管辖等进行了约定。《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依约向被告提供混凝土,经双方最后一次对账确认被告公司共拖欠原告公司4344958.63元货款,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在支付部分货款后拒不支付剩余货款,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拖欠原告1994958.63元未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欠付1994958.63元货款的事实清楚,已经构成违约,应当立即付清欠付货款,并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现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将双方约至法院,经与双方沟通,双方一致达成如下调解意见:一、被告公司欠原告公司货款本金1594958.63元,利息2万元,被告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公司80万元、于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公司40万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公司货款本金394958.63元并一次性支付利息2万元。本案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