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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宿他人家中 见财起意
作者:宋茜  发布时间:2021-10-18 09:07:32 打印 字号: | |

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以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5月14日上午,在蚌埠市禹会区大庆八里桥附近,留宿在被害人冯某某住处内的被告人段某某,趁冯某某在门外洗漱未察觉之机,翻找冯某某的挎包,将包内的1300元现金(均为面值100元的现金)盗走,装在自己口袋内藏匿,后被告人段某某陪同冯某某外出购物,趁冯某某试衣服时逃匿,将1300元现金据为己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某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