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以被告人王某(化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王某(化名)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1年刑满释放。2021年6月5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化名)至蚌埠市高新区韩某某家中,窃取放置于客厅电视机柜上存钱罐,并将该存钱罐内500元硬币据为己有。被告人王某(化名)于2021年6月6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化名)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化名)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化名)具有前科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