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以被告人陈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19年底至2020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将其本人和男友刘某某、朋友孙某某共计6张银行卡,及其本人和刘某某信息注册公司开设的对公账户提供给成会(另案处理)用于网络犯罪活动收款,每张银行卡获取人民币1500元好处费、每个对公账户获取人民1000元好处费。期间,陈某某提供给成会的对公账户和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结算转账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440余万元。被害人刘某某1、杨某、肖某、何某某、王某某等14名被害人被诈骗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经上述银行卡或者对公账户结算转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在法院审理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500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