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周某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徐某龙工资款45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徐某龙和周某培系同村村民,2017年前后,徐某龙随周某培在多个工地做油漆工,约定每天工资300元。后经结算,周某培共欠徐某龙工资款61400元。2021年2月12日,周某培给付了徐某龙16400元工资,剩下欠工资45000元。2021年3月25日,周某培给徐某龙出具欠条一张,周某培承诺于2021年端午节前还清。该款经催要,周某培至今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徐某龙提交的其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原件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欠款应当给付。徐某龙与周某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关系,徐某龙为周某培提供劳务,经结算后周某培给徐某龙出具了欠条,约定的期限已到,经徐某龙催要,周某培理应给付尚欠的工资款45000元,对徐某龙要求周某培给付尚欠45000元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