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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全款购房,却被告知早已登记他人名下
作者:冯嫣然  发布时间:2021-11-11 11:17:16 打印 字号: | |

2020年10月,原告张某向被告某地产公司购买其开发的商铺一套,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被告指定单位交款178369元,2020年10月29日向被告交款751631元,合计930000元,被告未出具正式发票。交款后,被告将房屋交给原告使用,原告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支付装修款10万元左右。原告在办理产权证时却被房产交易公司告知,《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是正式的网签合同文本,且该房屋已登记在他人名下,原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解决,被告予以推诿。2021年6月,原告将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装修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2020年10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根据合同约定缴付了房屋价款,但是被告签订合同时未告知涉案房屋此前已经出售给案外人苏某且已经办理银行抵押登记的事实,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对该情况对原告进行了明确告知,即便在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已经与苏某签订了《退房协议》,但是案涉房屋迄今并没有撤销备案登记,也没有解除银行抵押,导致原告购买房屋取得产权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93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总款是751631元,原告向被告缴纳的金额也是751631元,原告向案外人安徽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缴纳的178369元不是被告收取,原告可向案外人安徽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另行主张,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93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支持751631元。并以751631元本金为基数支付利息。装修款则按照实际鉴定金额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