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被告王某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张某借款40000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从2020年12月起每月还款2000元,被告只还了7个月的钱,从2021年7月开始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承办人员接到卷宗后,通过庭审调查,发现被告因经济困难暂时无法偿还,双方并无根本性矛盾,庭审过程中分别和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调解,经过一番调解,被告同意分期偿还,原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