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母亲王某与被告金某于2020年7月6日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婚后女儿王某1由母亲王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2035年止,可自离婚后,被告金某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用,原告王某无奈之下,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金某立即支付拖欠抚养费[2020年7月至2021年9月]期间共欠人民币14100元一万四千一百元整,另判令金某从2021年10月起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王某1独立生活时止。
庭审前,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一、被告金某所欠原告王某1抚养费15600元于2022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二、被告金某于2021年11月份起,每月1日前给付原告王某1抚养费1500元,直至原告王某1十八周岁止;三、原告王某1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