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2015年12月29日,与被告安徽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土方施工合同》,约定由被申请人承包被告发包的蚌埠市禹会区长青乡东海公馆土方的开挖、清运、回填、机械使用。截至到2018年11月15日被告仍然拖欠原告土方工程款1091560元,后经原告次催要均未付。原告认为,被告拒不履行付款的行为显然是违背诚实信用民事原则及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立案庭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送达人员于2021年9月13日向原告电子送达了缴费通知,原告在收到缴费通知后7日内并没有按照缴费通知书上的金额缴纳诉讼费,也为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则是于2021年9月23日缴纳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比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故本案裁定按撤诉处理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