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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已经过 债权主张未支持
作者:张星晨  发布时间:2021-11-11 11:24:42 打印 字号: | |

 近日,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15年7月23日起,原告浙江某电力公司与被告安徽某科技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 2016年4月2日双方最后一次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价款75990元,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开具增值税发票。在双方发生业务往来期间,原告共计向被告供货总价款为994825元,被告共计支付货款830685元,尚欠164140元。因被告再未付款,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本案中,依照《购销合同》约定,被告付款履行期的最后时间为全部货到、票到后3个月内即2016年8月31日,原告至迟应于2016年9月1日起三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上述期间向被告催要过剩余货款,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其他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由,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诉讼时效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依据现有证据,现确认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事由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