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法院杨庙法庭受理一起孟某起诉杨庙乡某某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承办人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判决驳回了孟某的诉讼请求,孟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悉:孟某系杨庙乡某某村民,称1996年在自己承包地栽植了五棵杨树,由于长期在外打工很少回家,今年年初回家发现这五棵大树已被村委会砍伐,请求判决村委会返还树款15000元。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人到现场勘查,调查询问了部分群众,由于孟某及其堂兄此前已向纪委举报某某村负责人,也向信访部门多次信访,双方矛盾较大,未能调解成功。
庭审中该村辩称,五棵杨树经村两委研究,按询价程序卖了5550元,该款已交至经管站账户,该地块孟某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属实,但该地系老大队部土地,集体权益应予维护,土地确权颁证存在错误,现已公告准备注销孟某确权登记,五棵杨树系原村干部所栽植,卖树款应属村委会所有。
法院审理认为,孟某的堂兄孟某某就五棵杨树曾向纪委反映村委会无故卖其树木,孟某亦认可五棵杨树系孟某某所栽植,目前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五棵杨树系何人所栽,但能认定不是本案中孟某所栽。按照国家植树造林规定,除合作造林、大户承包造林等双方签订林木承包栽植管护合同对树木权属作出明确约定外,原则上树木权属应按“谁栽、谁管、谁受益”、“树随地走、谁栽谁有”进行处理,树木权属争议应首先确定栽植者,再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树木所有权人。孟某在庭审中明确承认五棵杨树不是其栽植,亦未提交五棵杨树应归其所有的相应证据,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