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直击 > 案件时讯
离婚后要求降低抚养费,无凭无据被驳回
作者:杨贵莲  发布时间:2021-11-30 11:40:38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李某与宋某曾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宋小某。2020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宋小某由李某抚养,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宋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李某与宋某离婚后,宋某一直跟随其母亲生活,宋某按照协议约定支付宋小某抚养费至2021年1月。后因宋某不再支付抚养费,宋小某将宋某诉至法院,请求其从2021年2月开始继续按每月2000元标准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宋某以工资收入较低及需要偿还房贷为由提出反诉,要求调整抚养费为每月1000元。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宋某作为宋小某的父亲,对宋小某有抚养的义务。宋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已产生法律效力,对宋某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宋某辩称抚养费标准应予以降低,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济收入和身体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且宋某在离婚时,理应对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抚养子女能力进行合理判断,现其提出降低抚养费,依据不足,不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宋小某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