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21年4月19日傍晚6时许,75岁的李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在某乡镇境内路段,与16岁的褚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刮碰,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21年5月6日,李某家人报案,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及时报案,且当事双方对事故成因陈述不一致,现有证据无法查清事故成因。李某与褚某关于事故责任比例如何划分?
答: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与褚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刮碰,致李某受伤。双方在事故发生后均未及时报警且变动现场未标明位置,导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均具有过错,双方应当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因褚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赔偿责任由其父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