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6日禹会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
原告胡某与被告马某于2013年初双方确立自由恋爱关系,2013年10月30日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两人同居生活期间,于2015年3月19日生育一女,取名马某1。2016年12月22日胡某与马某书面协议解除同居关系,协议约定马某1由被告马某抚养。由于马某之后再婚并育有一子,为了马某1的教育和健康成长,胡某认为马某1跟随其生活比较适宜,于是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变更由原告胡某抚养非婚生女儿马某1,马某每月支付3800元抚养费。
法官在处理该案件时,本着对孩子的负责,于是便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如下意见:一、非婚生女马某1的抚养权变更为由原告胡某带领抚养,被告马某自2021年12月起按月付抚养费,于2021年每月28日前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非婚生女马某1十八周岁止;二、被告马某自2021年12月开始每隔一周探视一次,探视时间为周六下午四点到周日下午四点;三、原告胡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