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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作者:常玲  发布时间:2021-12-06 11:05:52 打印 字号: | |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否则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原告王强(化名)诉被告李军(化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该案于2018年9月25日生效,后因被告李军(化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王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军(化名)以该案申请执行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之规定,申请人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或者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王强(化名)诉被告李军(化名)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生效时间为2018年9月25日,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是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即最后履行期限时间为2018年10月2日,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强(化名)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其也未举证证明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被执行人李军(化名)现以超过申请执行期限为由提出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对王强(化名)申请执行李军(化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予执行。


 
责任编辑:张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