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州某公司与被告蚌埠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购买设备后,原告依法履约了全部义务,被告一直部分尾款未,原告多次催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诉至法院。
法院及时送达开庭传票并采取保全措施后,庭审中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双方分歧不大,庭审过程中分别和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调解,经过一番调解,被告同意分期偿还,原被告自行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