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以被告人李某犯危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6月25日21时许,在蚌埠市高新区东周嘉园小区内,被告人李某携带事先在该小区内盗取的电动车报警器及钥匙,在23栋楼下机动车地下出口附近停车位处,使用电动车报警器找到被害人马某的白色钟爱牌两轮电瓶车,并使用钥匙将该电瓶车盗走,后将电瓶车藏匿于其住处用于自己使用。2021年7月1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327元。
被告人李某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此前因犯盗窃罪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系具有前科情节,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