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盗用身份证件案,以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被告人陈某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0年8月2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后仍醉酒后驾驶皖CXXXXX号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蚌埠市东海大道与荆涂大桥收费站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呼气试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91mg/100ml。2020年8月31日,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8mg/100ml。被告人在被民警现场抓获时冒充其弟弟陈某某的身份签署系列法律文书,并将陈某某的身份证和驾驶证提供给交警,致使办案机关以陈志强的名义将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进入司法程序,后公诉机关发现后及时撤销不起诉决定书,并找到陈某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成危险驾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志超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的量刑适当。故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