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一张身份证帮忙办几张银行卡,就能获得数千元的好处费,这样“好事”你愿意吗?当心因为小钱“摊”上大事!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介绍被告人刘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二人将其名下多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人员用于实施犯罪。1、2021年3月26日,刘某某在李某安排下将其名下八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人员用于收取被诈骗款及转账,交易流水共计345500元。其中,被害人赵某某被诈骗款50000元进入刘某某银行卡内;被害人张某某被诈骗款10000元进入刘某某银行卡内;被害人祝某某被诈骗款5000元进入刘某某银行卡内;被害人李某某被诈骗款3000元进入刘某某银行卡内;被害人程某某被诈骗款12000元进入刘某某银行卡内;被害人曹某某被诈骗款15000元进入刘某某银行卡内。李某从中获利500元,刘某某从中获利2490元。2、2021年3月28日,马某某在李某的安排下将其名下七张银行卡提供给诈骗人员用于转账,交易流水共计267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刘某某接民警通知后,按民警要求到达指定地点,视为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指派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某案发后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做出判决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