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农民工劳务纠纷案,判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的6000元工资款。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9年11月,被告李某年承包固镇县某小区楼房的木工工程。原告吴某西受雇于被告李某年,被告李某年在承包期间仅支付原告吴某西部分工资。2020年4月16日,被告李某年与原告吴某双进行工资结算并出具欠条,被告李某年欠原告吴某西工资6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欠条复印件一张,欠薪情况一览表一张,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作证。
经法院审理认为:劳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原告吴某西为被告李某年提供劳务,被告李某年理应按工按量支付原告吴某西劳动报酬,遂作出上述决定。
该案件从立案受理到开庭审理,仅用了九天时间,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