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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意无证据 要求还款144000元被驳回
作者:刘柱  发布时间:2021-12-16 09:31: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固镇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董某仅凭转款记录,不能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44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王某丈夫董某某是同辈兄弟关系,自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以给董某某治病、没有生活费、购买墓地、没钱过年等理由多次向其借款共计144000元。被告自去年以来下落不明,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4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和被告系同村邻里关系,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1月8日,通过银行先后转款共计74000元给被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等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固镇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起诉要求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应对与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意和借款已交付给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原告庭审提交的证据,能认定原告四次给被告转账74000元。对其提交的其他三笔转账证据,凭据上标明业务类型为银行卡现金存款和其他无卡存款,不能证明系原告所转,对其余数额不予认定。原告不能提交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本院不能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4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张怿